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鸿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4民初1566号
原告:珲春市鸿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经理。
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荣艳,经理。
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朱孔繁,经理。
原告珲春市鸿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珲春市鸿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珲春市鸿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郎钰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