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11973号
原告:**哈尔市方大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中小企业园区(金水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利。
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25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荣艳。
原告**哈尔市方大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市方大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7.00元,由原告**哈尔市方大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