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22民初2840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月26日生,现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梨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人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梨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人吉林省碧水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国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4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