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恢字4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期货大厦筹备处。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工程款纠纷。
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朝民初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朝民初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