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2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