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2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郎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