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可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期货大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期货大厦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