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723民初102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乾安县阳光花园小区,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现住宁江区大洼镇朝阳村。
被告:修云和,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公正村。
原告于忠利与被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忠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于忠礼负担。
审判员查多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