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3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被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修云和,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原告***与被告修云和、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传票及相应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姚立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导致审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立超负担。
审判长尹洪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