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大布苏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23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布苏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布苏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365号民事调解:被告吉林省大布苏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2017年4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56994元。若逾期不给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956994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布苏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36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