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双太管桩有限公司与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吉070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太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坤池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坤池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4日盛,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马晓岩,男,1974年8月7日生,现住宁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太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7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太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太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太管桩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