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乾民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昆池街2-3,组织机构代码56995926-7。
法定代表人关威,经理。
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乾采招待所,组织机构代码2444663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吉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承包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被告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919852元并自2011年12月1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上述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本利合计1084593.00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