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华旦与青海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同民二初字第46号
原告华旦,男,藏族。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同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青海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旦诉被告青海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旦撤回起诉。
诉讼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华旦承担。
代理审判员 仁 青 措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