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与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2财保38号之二
申请人:**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横水镇长虹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任总经理。
申请人:刘建文,男,生于1969年3月31日,汉族,住陕西省**县。
被申请人:***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东关。
法定代表人:王平福,任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陕032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申请人**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刘建文位于**县横水镇尹稼坞村长虹街道与104省道十字路口东北的果库6栋(含机房设备房)、门面房4间、仓库3栋、二层办公楼1栋等全部设备、设施、工具、办公用品等财产予以查封,由申请人**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刘建文妥善保管,保全时限从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该期限届满前,被申请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二、对申请人刘建文所有的陕AQVxxx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由被申请人妥善保管,保全时限从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该期限届满前,被申请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被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三、在查封期间,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起诉后,与申请人**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陕0322民初1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刘建文位于**县横水镇尹稼坞村长虹街道与104省道十字路口东北的果库6栋(含机房设备房)、门面房4间、仓库3栋、二层办公楼1栋等全部设备、设施、工具、办公用品等财产的查封;同时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刘建文所有的陕AQVxxx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刘建文位于**县横水镇尹稼坞村长虹街道与104省道十字路口东北的果库6栋(含机房设备房)、门面房4间、仓库3栋、二层办公楼1栋等全部设备、设施、工具、办公用品等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刘建文所有的陕AQVxxx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员  刘伟哲
二〇一七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孟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