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2民初778号
原告:***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凤翔县城关镇**关。
法定代表人:王平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8年11月2日,汉,住凤翔县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