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宝鸡雍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22财保38号
申请人:***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关。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横水镇长虹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9年3月31日,汉族。
申请人***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情况紧急,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位于凤翔县横水镇尹稼坞村长虹街道与104省道十字路口东北的果库6栋(含机房设备房)、门面房4间、仓库3栋、二层办公楼1栋等全部设备、设施、工具、办公用品和陕A*V**3号小型汽车一辆等财产(价值1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位于凤翔县横水镇尹稼坞村长虹街道与104省道十字路口东北的果库6栋(含机房设备房)、门面房4间、仓库3栋、二层办公楼1栋等全部设备、设施、工具、办公用品等财产予以查封,由被申请人凤翔县长虹果品有限公司和***妥善保管,保全时限从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该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陕A*V**3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由申请人妥善保管,保全时限从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该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三、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