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

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4352号
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王起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义,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沙沙,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KIMSANGHO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鉴定费257,321.03元,合计298,221.03元,由原告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慧莉
审判员  蔡文霞
审判员  包鸿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