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

江阴市广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245号
原告:江阴市广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新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YOUDONGSUK,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广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阴市广海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江阴市广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广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阴市广海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魏 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