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

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新华街(上海花园**楼第9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平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站前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秋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吉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930640元,并以229306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52元,由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2执27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刘天舒
审判员 边新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