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

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与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执异71号
案外人: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人民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光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吉林市吉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桦甸市安平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沈时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上海花园7号楼第九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杨平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站前西街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秋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金雨杰
审判员  马利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