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

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与某某、桦甸市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初55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杨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英,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执行案外人):***,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被执行人):桦甸市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以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亚妮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