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民初2264号
申请人:***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刘紫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杨平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1年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申请人:杨少杰,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人***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杨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杨少杰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共计168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杨少杰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共计16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宏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迟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