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

***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2民初2264号之一
原告:***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滨水路2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上海花园7号楼第9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1,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6元,由***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宏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迟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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