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

某某1与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2民初34号
原告:**1,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上海花园**楼第9门市。
法定代表人:**2,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1与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1负担。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