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4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德贵,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217。
法定代表人:王雪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春,吉林市昌邑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俊平,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侯德贵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常俊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1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希洋
审 判 员 宋雨洛
审 判 员 陆海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邢勇振
书 记 员 张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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