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民终2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吉林市市委宣传部外宣处副处长,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绩瀚(系***丈夫),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丁守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慧,该公司行政。    
原审第三人: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相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利,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春,吉林市昌邑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吉林白桦林家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3.00元,减半收取21,55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笑飞
审判员    赵翠霞
审判员    郝振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鹤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