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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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3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流星,吉林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217。
法定代表人王雪岩。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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