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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3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流星,吉林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217。
法定代表人王雪岩。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