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3民初103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姜威,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21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姜威、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忠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聂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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