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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精工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吉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11执保59号之二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466563.38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浚淇
书记员 郑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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