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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铁十七局集团吉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148号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吉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田艳华
书记员 邱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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