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吉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市人民大剧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在2012年、2013年进场施工,**市人民大剧院早已投入使用,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公司合同目的已实现,其在2013年8月给付**工程款440万元后,以未进行财政评审为由余款一直未付。本案上诉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在项目建成交付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却因案涉工程未进行财政评审而迟迟不能收回投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对**而言,有失公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淑娜 审判员  刘 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