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市人民大剧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在2012年、2013年进场施工,**市人民大剧院早已投入使用,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公司合同目的已实现,其在2013年8月给付**工程款440万元后,以未进行财政评审为由余款一直未付。本案上诉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在项目建成交付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却因案涉工程未进行财政评审而迟迟不能收回投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对**而言,有失公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淑娜
审判员 刘 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