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1866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国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九龙仓(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