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71号
申请人: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4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M区375室。
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1,160.64元的财产,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81,160.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