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71号之一
原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4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M区37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925.80元,由原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