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民初425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峰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