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3GL18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马家社区共信假日商务中心B幢1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系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QQ539C。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云开南路东兴苑5栋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博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黔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云南吉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1.90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7.00元,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1.48元,贵州黔骄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95.7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