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1388号
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东风科技园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思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3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