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2552号
原告: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高州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新杖子乡新杖子村附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凯达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