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13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关高州北路沈家河。
法定代表人:张智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政玉,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陆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仲斌,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平,江苏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上诉人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