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高州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0257191M。
法定代表人:张智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政玉,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双月湖路与宝山路交汇处双月湖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8418491Y。
法定代表人:王凤英,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6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智达环保熔炼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1执330号,执行标的64458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1月23日,本院以(2020)鲁0281执保18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后本院从山东神州电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33195元,扣除执行费847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4349元。经委托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情况的同时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全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