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越实业有限公司

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海越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2民初25号
原告:***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历尧焦化集团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上明,***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长。
被告:江西海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66号央央春天投资大厦26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国家高新区董家段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定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越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维修费928.29万元;2、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万元并赔偿损失1559.3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3日,两被告组成联合体参加原告两台Q×××××型燃气轮机热电联供电站项目一期工程。江西海越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两被告联合体的主办人,与原告签订两台Q×××××型燃气轮机《热电联供电站承包合同》。2013年12月16日一期建成投产,由于一台燃气轮机故障,先后花费139.59万元更换燃料阀、15万元更换低速连轴器、3.7万更换同步器。2016年10月22日,该燃气轮机在运行2.8万小时后彻底损坏返厂大修,花费维修费1570万元。根据双方技术协议约定,燃气轮机大修周期应为累计运行4.8万小时,且根据售后服务协议约定,大修周期内维修成本折算成每度电成本不超过0.035元,据此折算一个大修周期内维修费上限应为800万元。综上,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维修费928.29万元。另外,2015年10月两被告再次组成联合体中标原告燃气轮机热电联供电站项目二期工程,原被告约定2016年5月15日并网发电,后由于两被告原因拖延至2016年9月23日才并网发电,延期130天,按约定应支付违约金26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9.32万元。
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热电联供电站承包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热电联供电站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涉及的两期建设项目就在江西省市焦化工业集团厂区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清楚明确,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饶 赟
审判员 陈苾铃
审判员 周寿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