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2民初25号
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历尧焦化集团办公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长。
被告:江西海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阳明东路66号央央春天投资大厦26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国家高新区董家段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定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海越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80.5元,减半收取计89***0.25元,由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饶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