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临江市六道沟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681民初81号
原告: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站前路鸭绿江花园小区C2栋。
法定代表人:郑北庆,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田春麟,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祥魁,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政府副书记,现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琨,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政府经济办主任,现住临江市。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双、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祥魁、周晓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155,766.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7月10日至2010年9月20日承建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村部平房、院落、围墙,向阳村、下乱村村部平房,三道村灾后重建民房两栋,于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7月30日承建临江市六道沟镇三道阳岔村部办公楼工程,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承建临江市六道沟镇仁德村部办公楼基础部分工程,工程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935,766.00元,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截止2011年12月30日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80,000.00元,欠工程款人民币1,155,766.00元,后经原告历年多次催要下仍未支付剩余款项。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辩称,接到起诉状后,对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一事进行调查,在我们镇的经管站里有支付款项的记录,截止到2011年12月30日我们已经支付原告780,000.00元的工程款,在款项用途上写明的是村部建设款。但我单位并没有查到任何关于该项工程的合同、结算单等相关记录。
本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1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与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两份,约定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临江市六道沟镇向阳村村部工程、下乱村平房工程。2010年8月1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与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两份,约定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村部工程、三道阳岔村部工程。2010年8月15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与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临江市六道沟镇三道村灾后重建工程。2011年9月21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与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临江市六道沟镇仁德村村部办公楼基础工程,工程性质为民用,工程内容为土建,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合同价款为68,000.00元。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在项目结算书中加盖单位公章,双方确定六道沟镇仁德村村部办公楼基础工程造价为68,084.00元。
2011年3月24日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作出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向阳村、下乱村村部平房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白山L审字[2011]第24号),写明: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接受委托,审核了你们提供的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向阳村、下乱村村部平房等工程结算表。该工程结算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你们提供的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对该结算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在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和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积极配合下,该项审核工作已全面完成,具体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向阳村、下乱村村部平房等工程,由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施工工期为2010年7月10日到2010年9月20日,包括大杨树村村部平房、院落、围墙,向阳村、下乱村村部平房,三道村灾后重建平房两栋等。二、审核依据,1、依据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工程竣工图、工程技术签证单、工程经济签证单等审核工程量。2、依据吉建造[2008]第14号文、《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审核工程直接费及各项费用。3、工程所用材料按照国家预算定额抽量,计算材料用量,并参照白山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调整材料单价。三、审核方法,根据施工图纸和现场施工勘测、技术标准、图纸相结合的方法。四、审核结果,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向阳村、下乱村村部平房等工程提报结算额1,404,009.00元,经审核确定结算额为1,227,524.00元,比原结算额核减176,485.00元,其中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村部平房工程提报结算额298,964.00元,经审核确定结算额为258,615.00元,比原结算额核减40,349.00元;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村部院面及围墙工程提报结算额57,506.00元,经审核确定结算额为56,974.00元,比原结算额核减532.00元;临江市六道沟镇向阳村村部平房工程提报结算额236,472.00元,经审核确定结算额为210,058.00元,比原结算额核减26,414.00元;临江市六道沟镇下乱村村部平房工程提报结算额335,115.00元,经审核确定结算额为257,807.00元,比原结算额核减77,308.00元;临江市六道沟镇三道村灾后重建民房两栋,工程提报结算额475,952.00元,经审核确定结算额为444,070.00元,比原结算额核减31,882.00元。以上审核结果,业经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和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鉴证确认,公允地反映了临江市六道沟镇大杨树村、向阳村、下乱村村部平房等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中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双方确认大杨树村村部平房审定金额为258,615.00元,大杨树村村部院落、围墙等56,974.00元,向阳村村部平房210,058.00元,下乱村村部平房257,807.00元,三道村灾后重建民房(两户)444,070.00元,合计1,227,524.00元,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作为审核单位加盖公章。
2011年8月26日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作出临江市六道沟镇三道阳岔村部办公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白山L审字[2011]第67号)……审核结果临江市六道沟镇三道阳岔村部办公楼工程提报结算额为691,019.00元,审定结算额640,158.00元,核减额为50,861.00元。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中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双方确认六道沟镇三道阳岔村部办公楼审定金额612,547.00元,六道沟镇三道阳岔村部办公楼经济签证27,611.00元,合计金额640,158.00元,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作为审核单位加盖公章。
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31日向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三道村灾后重建)100,000.00元,于2010年10月28日支付工程款(三道村灾后重建)150,000.00元,于2010年12月1日支付工程款(大杨树村村部建设)100,000.00元,于2010年12月23日支付工程款(下乱村村部建设)100000.00,于2011年1月17日支付工程款(三道阳岔村村部建设)10,000.00元,于2011年3月30日支付工程款(向阳村村部建设)90,000.00元,于2011年4月25日支付工程款(下乱村村部建设)40,000.00元,于2011年7月28日支付工程款(三道阳岔村村部建设)20,000.00元,于2011年8月9日支付工程款(三道阳岔村村部建设)80,000.00元,于2011年9月1日支付工程款(三道阳岔村村部建设)80,00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支付工程款(向阳村村部建设)10,000.00元共计人民币780,000.00元。
2011年6月28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向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下乱村(聚宝村)村部建设款117,807.00元。2011年6月30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向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大杨树村村部建设款158,615.00元,2011年6月30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向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三道阳岔村灾后重建款194,070.00元。2011年10月30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向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三道阳岔村村部建设款451,580.00元(存在笔误,实际欠款数额为450,158.00元),2011年12月30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向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向阳村村部建设款120,058.00元(存在笔误,实际欠款数额为110,058.00元)。2012年6月30日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向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仁德村部工程款68,084.00元。上述欠款至今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欠据、合同虽均为复印件,但其记载的事项、欠款数额及已付款项与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记账凭证、取款存根及收据记载一致,结合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能证明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认定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对承建项目进行施工,涉诉工程已经结算审核并交付使用,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均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最后一笔债权即六道沟镇仁德村部工程款68,084.00元出具欠据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故该笔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2年7月1日。综上所述,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应支付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55,766.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其中以68,084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至;以1,087,682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1.00元(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1,715元),由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蓉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