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681民初271号
原告: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殷德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江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896.9825万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临江市人民政府临专发(2009)20号文件和临江市人民政府临专发(2011)19号文件确定的事实,原告建设临江市人民医院应收总工程款费用为土地增加费用284万元+临江市人民医院占地补偿费2075.2909万元+建设临江市人民医院工程项目总决算工程款为9887.6916万元=12246.9825万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350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96.9825万元。就此欠款双方经多次协商但无结果。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前列诉讼请求。
临江市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所欠款没有支付原因是临江市政府财政没有拨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临江市人民医院于2010年5月10日、6月10日与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施工处签订临江市医院异址新建项目医疗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点:临江市新市大街原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工程内容: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合同价款:4813万元、7113万元。资金来源:临江市政府拨款。于2012年7月10日与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临江市医院异址新建项目附属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新址医院南侧。工程内容: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合同价款:1400万元。资金来源:临江市政府拨款。该项工程合同签订后,进行施工,于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进行竣工结算审定,并签订签署表:审定日期:2018年10月11日。报审结算金额:11702.1907万元。调整金额:1814.4991万元。审定结算金额:9887.6916万元。另该项目建设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应当由临江市人民政府支付的土地增加费284万元、临江市人民医院占地补偿费2075.29097万元,总计12246.9825万元。临江市人民医院实际支付给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土地增加费、占地补偿费11350万元,尚欠896.98257万元。上述各项款项原、被告双方均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人民医院签订的《临江市医院异址新建医疗综合楼及附属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约定履行建设的义务,临江市人民医院应依照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工程完工交接,于2018年10月11日进行竣工决算,审定结算金额为9887.6916万元,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土地增加费284万元、占地补偿费2075.29097万元,扣除临江市人民医院支付的11350万元,尚欠896.98257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1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应承担债务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临江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96.9825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96.98257万元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94.00元,由临江市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