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81民初84号
原告: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政府副书记,现住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该政府经济办主任,现住临江市。
原告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江市六道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审理的(2020)吉0681民初81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吉0681民初8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