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3815号
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单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宇超、谢腾,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夏松,董事长。
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5元,减半收取3652.5元,由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陈毓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黄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