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div>
法定代表人:余继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周辉,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40元,减半收取56720元,由原告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启杰
审 判 员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