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破申26号
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余夏松。
被申请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
法定代表人:余继超。
2019年6月4日,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为赵丹等三人向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4年9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分别作出(2014)绍诸商外初字第42、43、4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定。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就上述三笔债权与诸暨市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等九笔向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于2014年10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分别作出(2014)绍诸商外初字第48、49、50、51、52、53、54、55、5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9年1月17日,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日森实业有限公司、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上誉佳商贸有限公司就上述三笔代偿款、九笔借款及利息和相应往来款达成还款承诺书,约定前述款项共计60123451.82元及相应利息由被申请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另查明,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浙0681民初3201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4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该案本院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举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仅提供了还款承诺书,其所主张的债权仍在本院审理之中,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能证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事实,故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斯丽英
审判员 荣文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