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异9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372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江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51753615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暨市上誉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4103352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暨紫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诸暨市上誉佳商贸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9案[(2015)绍***字第1435号及(2016)浙0681执4604-4611号]中,被执行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2019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