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30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余夏松。
委托代理人:钱凯林。
被执行人: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东侧、金源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并长期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30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