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

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1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汪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陆广回。
被执行人: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新村特1号,注册号:4201150000049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87208号,注册号:110000013997126。
法定代表人:XX义。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没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在车辆管理部门没有登记信息。2018年5月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2018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908958.56元,截至2018年6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908958.5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宁波朗肯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朗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军民结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雨飘